桢楠树是金丝楠木吗(桢楠树木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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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丹/制图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潘巧报道
桢楠树是金丝楠木吗(桢楠树木材价格)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起案件引起关注。四川沐川县男子张某因为出售自家一株野生桢楠树而被起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或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及罚金的处罚。
张某涉嫌的罪名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这是2021年3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修改后的罪名,原罪名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为何出售自家的树木会涉嫌犯罪?实际上,张某出售的桢楠并非普通树木,而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通过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像张某一样因为此罪获刑的案例并不鲜见。在普及相关法律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两个问题——对于珍贵树木的保护是否区分“自家”或者“公家”?如果珍贵树木是人工培育品种,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范围?
出售自家地里野生桢楠获刑
2020年11月20日,张某将自家一株野生桢楠树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廖某。2021年10月4日,廖某雇请工人将这株桢楠树无证采伐。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为樟科楠属楠木,为天然林。
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该院认为张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其起诉至沐川县人民法院。据了解,买家廖某也因同样的罪名被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哪些属于上述规定中提及的“珍贵树木”?根据2000年12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珍贵树木”的解释,主要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张某出售的桢楠又称楠木,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副会长蒋兰香介绍,野生桢楠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不论生长在何处,均需对其重点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必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张某在没有经四川省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可以采伐的情况下,擅自将生长在自家自留地的野生桢楠出售,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蒋兰香说,张某非法采集并出售1棵野生桢楠也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只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无论数量多少均应立案追诉。
实际上,像张某一样因为出售、砍伐桢楠而获刑的并不在少数。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桢楠”“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为关键词,搜索到相关刑事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超过600份。其中四川省判决的案件最多,超过500份。除楠木外,润楠、红椿、香樟等也是涉及此罪较多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自留山地中珍贵树木受国家保护
记者注意到,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网友认为张某出售的桢楠是“自家”的,判处刑罚过于严苛。
记者梳理判决书时发现,部分已判决案件中,村民砍伐自留地、自留山、责任地内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确认其本人是涉案树木的所有人、使用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2018年4月,四川省叙永县村民王某以500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两株香樟树出售给同村村民肖某,后肖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并制作成材。二人被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起诉至法院,该院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肖某等人补种树木以恢复森林植被。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作为涉案香樟的所有人、使用人,不但未积极履行管理保护义务,反为经济利益非法出售,应当对林木的损失承担修复补种的责任,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王某和肖某分别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获刑,并被要求补种香樟树,保证全部存活。
蒋兰香介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具有珍贵稀少和濒危属性,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家对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不管是自家自留地还是“公家”自然保护区中的珍稀植物,均采取同等严格的保护手段。
“虽然村民享有在自留地里种植农作物和在自留山上种植林木的权利,但自留山地中自然生长出来或者栽种的珍贵树木如果列入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则表明其已纳入国家保护范围,国家对其所有权进行限制。个人如需采集出售,必须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就属于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蒋兰香说。
人工培育的珍贵树木是否属于保护范围?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最初并没有明确说明。
也正因为如此,记者梳理案件时发现,由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此前对“珍贵树木”的解释并未区分“人工”与“野生”,人工培育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度也被列为保护范围。
201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等名录中的人工培育植物纳入“珍稀植物”范围,作为走私犯罪的打击对象。部分法院也多以此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为由,认为人工培育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也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7年判决的一起案件即是如此。2016年7月25日,四川省叙永县村民马某以5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位于叙永县山林内的26株人工栽植的香樟树卖给谢某,同月谢某雇人采伐。
人工栽植的香樟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此案的焦点之一。庭审中,马某和谢某的辩护人均以涉案香樟树是人工栽植,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为由抗辩。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则认为,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人工栽植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也应予以保护,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能非法采伐、出售。但本案香樟树为人工培育,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2017年11月,谢某和马某分别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此案历经上诉和申诉,均被以相似理由驳回。
2020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人工培育植物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范围进行明确回复。按照该批复的规定,除古树名木外,人工培育的植物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不过,该批复也明确,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树名木除外),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蒋兰香介绍,根据该批复的规定,人工培育植物是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一种有效手段,但人工培育的植物不是野生植物,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范围。
原标题:出售自家的树也涉嫌犯罪?对野生珍贵树木的保护不区分“自家”或“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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